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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核编工作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编办、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中关于对现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经考试考核逐步录用为公务员的精神,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近期将组织在国税系统干部岗位工作工人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国税系统工人中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录用计划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专项增干指标数为准(人发[1997]18号),不得突破核定的行政编制和增干计划。 三、报考对象主要是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税系统干部岗位工作,实施公务员制度后仍被确定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 报考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对在基层征收一线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文化程度和年龄方面适当放宽限制。 四、这次录用公务员的考试以笔试为主,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笔试的内容为公共科目和税务专业知识两部分。笔试时间定在1997年9月20日进行。 五、对担任正、副所(分局)长以上职务的、受到省部级奖励表彰的、因公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或在民族自治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录用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六、这次国税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统一资格条件,统一范围,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考试。 录用审批工作,由人事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共同承担。 七、这次录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家税务局要通力协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得擅自开口子,要加强对录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报名人员公开,考试成绩公开,照顾情况公开,保证录用工作的公正性。参加这次录用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一经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完成核定编制、职位设置和现有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后,仍有空余编制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解决地方税务部门从工人中录用公务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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