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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7-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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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约定医疗单位在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后更好地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单位可为医疗保险管理局“约定医疗单位”。其他医疗单位或有内联的医院和科室经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认可,亦可成为“约定医疗单位”。
  第三条   约定医疗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密切配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搞好职工医疗保险,指定领导兼职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健合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认真落实急诊抢救、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术前讨论、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差错事故登记、处方及病案书写等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约定医疗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按质控指标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便于医疗保险管理局检查。
  第六条   医疗人员必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医德规范。不断完善院内外监督措施,医院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满意度调查(每次向病人或单位发征询表不少于100份)。
  第七条   医生要严格执行《用药规范》,处方用药以治疗药物为主,合理使用贵重药或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物,严格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可延长30日量)。坚决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法加大挂号数。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职工医疗保险奖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病员进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为原则,不得随意滥开检查,以保证仪器检查的阳性率。如发现属明显的不合理检查或未经申请审批而进行的特殊检查,检查费用医院负担。
  第九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偿付费用的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和约定医疗单位与卫生局签订的《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任务书》来考证。在这笔费用中,60%按照卫生局年终检查结果偿付,即在80分以上者全额偿付,70-79分者偿付80%,60-69分者偿付60%,不到60者偿付30%,另外医疗质量费用的40%与平时检查考核结果挂钩(详见附表),按考核的实得分偿付。
  第十条   关于病种质量管理的评价标准(包括出、入院标准)参照卫生部颁发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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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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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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