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约定医疗单位在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后更好地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单位可为医疗保险管理局“约定医疗单位”。其他医疗单位或有内联的医院和科室经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认可,亦可成为“约定医疗单位”。 第三条 约定医疗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密切配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搞好职工医疗保险,指定领导兼职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健合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认真落实急诊抢救、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术前讨论、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差错事故登记、处方及病案书写等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约定医疗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按质控指标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便于医疗保险管理局检查。 第六条 医疗人员必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医德规范。不断完善院内外监督措施,医院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满意度调查(每次向病人或单位发征询表不少于100份)。 第七条 医生要严格执行《用药规范》,处方用药以治疗药物为主,合理使用贵重药或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物,严格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可延长30日量)。坚决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法加大挂号数。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职工医疗保险奖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病员进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为原则,不得随意滥开检查,以保证仪器检查的阳性率。如发现属明显的不合理检查或未经申请审批而进行的特殊检查,检查费用医院负担。 第九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偿付费用的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和约定医疗单位与卫生局签订的《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任务书》来考证。在这笔费用中,60%按照卫生局年终检查结果偿付,即在80分以上者全额偿付,70-79分者偿付80%,60-69分者偿付60%,不到60者偿付30%,另外医疗质量费用的40%与平时检查考核结果挂钩(详见附表),按考核的实得分偿付。 第十条 关于病种质量管理的评价标准(包括出、入院标准)参照卫生部颁发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