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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7-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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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现金报销规定

  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现金报销规定
   为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和节约卫生资源,保证深圳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医疗保险金的合理使用,特作以下规定。
  一、 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内非约定医院就医时,由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加盖医院公章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费用记帐手续。危重伤病员可先转诊后补办(3天内)有关手续。
  二、 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上级医院会诊、检查、治疗的,先由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出具证明,提供病历摘要,经科主任或院领导签署意见(门诊病人由门诊部门主任或医务办主任签署),加盖医院公章,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后才能转诊(危重伤病员可先转诊后补办转诊手续)。
  三、 转诊条件:
  (一) 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二) 因病情需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三) 危重伤病员病情严重有必要转院救治者。
  四、 市外转诊原则上只转到挂钩省级医院,包括: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广州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凡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同意而转到其他医院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 转诊只能自选上述其中一间医院诊治,并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同意。转诊一次时间如超过三个月者,需凭住院医院证明重新到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转诊医疗费先由单位或本人支付,转诊费用在本市同级医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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