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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7-11-11
【法律文号】:人函[1997]187号 【执行日期】:1997-11-11
人事部 财政部
人函[1997]187号
【字体:  
关于调整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事业津贴标准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原子能事业津贴标准的函》(核总人发[1996]44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你总公司现行的核事业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总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西南物理研究院(四川)、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湖北)、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三零一库(陕西)五单位现行的核事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等90元、二等75元、三等60元、四等50元。
  二、上述五单位执行各类核事业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详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核事业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西南物理研究院、核动力运行研究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调整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下达;三零一库调整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 按该库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附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五单位各类人员核事业津贴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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