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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原子能事业津贴标准的函》(核总人发[1996]44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你总公司现行的核事业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总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西南物理研究院(四川)、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湖北)、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三零一库(陕西)五单位现行的核事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等90元、二等75元、三等60元、四等50元。 二、上述五单位执行各类核事业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详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核事业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西南物理研究院、核动力运行研究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调整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下达;三零一库调整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 按该库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附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五单位各类人员核事业津贴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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