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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颁布日期】:1997-11-12
【法律文号】:人发[1997]107号 【执行日期】:1997-11-12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发[1997]10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它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它有 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一类:
  1.专职从事炭疽 、鼻疽、 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钩端螺旋体、 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 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两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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