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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颁布日期】:1997-11-12
【法律文号】:人发[1997]107号 【执行日期】:1997-11-12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发[1997]10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
  (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老派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事、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
  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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