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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1997-12-4
【法律文号】:人发[1997]118号 【执行日期】:1997-1-1
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发[1997]118号
【字体:  
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未参加办案的人员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 停发岗位津贴。
  四、 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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