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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定精神,相继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形成了养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两项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两项保险基金的管理。两项保险基金是养老、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失业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基金经办机构,要增强政策法制观念,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两项保险基金管理,严防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确保两项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二、认真做好两项保险基金的运营工作。两项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和提取少量的管理费外, 均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要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要全部并入基金,力求实现两项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严格规范两项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行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两项保险基金的用途。不得用作基本建设和房地产投资、购买地方债券和股票、委托放贷和担保、兴办经济实体或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违规动用两项保险基金的,要对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控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使用和提取比例。管理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及必要的专项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确属必需的原则,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滥支乱用和挥霍浪费。凡是在两项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要严格控制提出取比例。在改革试点初期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而确定较高提取比例的,要随着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逐步降低到适当的水平。 五、建立健全两项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加强两项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并设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投保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对两项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尽快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保险工作队伍。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的和人原则,严把政治、业务素质关,选好选准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培训,严肃政治和财经纪律,努力建设一支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精通业务的行政管理和基金经办工作队伍。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两项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如有被挤占挪用的,应限期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检查结果于1997年10月底前报送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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