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7-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5-7-1
【字体:  
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与自费范围

  四、 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 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费用;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六、 非医疗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超计划生育费、各种会议的医药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七、 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
  八、 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用药规范内的药品、不符合规定的使用的进口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试”、“临”、“健”、“械”、“妆”字的药品饮品用品及异型包装的药品费;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生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九、 不符合转诊转院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药费。
  壹拾、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壹拾壹、 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超过30天未补办转诊手续的医药费及跨年度一个月内未报销医药费;医疗证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壹拾贰、 医院自定的项目,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费。
  壹拾叁、 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
  壹拾肆、 住院病人(包括疗养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住院医药费。
  壹拾伍、 到非指定的医疗点就医的医药费(急诊除外)和到非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单位(如部队办、外资办、私办、省办、企业办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属急症抢救者例外)。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