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与自费范围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与自费范围。 补偿范围 一、 被保险人持有本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发的医疗保险证,到约点医疗单位就医时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 二、 因急症不能赴约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的医疗单位急诊并有急诊病历记载的医药费。 三、 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外地医疗单位检查治疗医药费。 四、 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患病,在当地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公办医疗单位急诊并有急诊病历记载的医药费。 五、 被保险人经所在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离开深圳到外地分娩的医药费,凭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按规定标准报销。同时,母婴费用要分开。 六、 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由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疗养的医药费。 非手术或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治疗者,经约定的市级综合医院(市人民医疗、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的,报销其药品费。 七、 在约定医疗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八、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应由医疗保险管理局补偿的医药费(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九、 用于危重伤病员抢救(凭病案抢救记录)或手术所必须的并经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或院内二级值班医师同意使用的自费药品(全血、血浆、白蛋白等)的费用(其药费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报销)。 危重伤病员非抢救期内(伤病员神志清醒,呼吸心律血压基本平稳,无重要器官功能严重衰竭,可视为脱离抢救期)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偿付。 十、对因病情需要进行人工器官安装、器官移植、肾透析等项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本着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原则,特作以下规定: (一) 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所需费用,按国产人工器官价格的50%给予报销,投保单位负担40%,被保险人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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