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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 【颁布日期】:2000-6-5
【法律文号】:中发[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6-5
中共中央
中发[2000]10号
【字体:  
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

  (二十二)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通过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途径,不断提高党校现有教师的素质。在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特别是老教师作用的同时,尤其要重视对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与此同时,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帮助党校认真做好优秀人才的选调工作,并且逐步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校教师双向交流的制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安排党校中青年教研骨干到实际工作中挂职锻炼,另一方面还要选择一批有志于从事理论教学和科研、年纪较轻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做一段时间(两年左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此外,还可以选聘少量对某个领域有专门研究、能够承担相对固定教学科研任务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到党校任兼职教授。
  (二十三)大力加强党校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队伍建设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大力推进党校组织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以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做好党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方向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以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
   六、努力改善党校办学条件,积极推进教学手段和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建设
  (二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同时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适当提高教职工待遇。党校教师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国民教育部门教师的有关待遇。
   各级财政必须保证党校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党校发展需要安排必要的基本建设经费。
  (二十五)加强党校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包括积极推进各级党校信息化建设,逐步在全国党校系统建成远程教学体系。
   七、明确党校教育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校教育体系
  (二十六)"科教兴国"的"教",包括党校教育。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校教育事业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事业(包括以党政干部和理论骨干为对象的学位教育,以及依托党校力量举办的函授教育),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继续完善和规范以中央、省、市(地)、县(市)四级党校为主体的全国党校教育体系,并且加强各级党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此外,现有各党政部门党校、高等院校党校、国有大型企业党校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党校,也应根据各自情况改进工作,继续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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