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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 【颁布日期】:2000-6-5
【法律文号】:中发[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6-5
中共中央
中发[2000]10号
【字体:  
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

  (二十七)各级各类党校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党校建制,明确办学标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实现党校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党校办学质量和综合条件的评估工作。面向社会办学的各类学历教育,如函授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注意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的侵袭。
  (二十八)加强和规范党校学历制度建设。党校学历是一种包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文化和业务知识、党性要求、领导素质和实践能力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作为干部被推荐、任命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经过入学考试,在党校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脱产学习2年或在职学习3年,学完硕士研究生规定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党校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对培养高层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积极稳妥发展。在国家学位和研究生教育部门指导下,加强党校系统的学位管理,适当增加党校系统学位授予点,扩大培养规模,提高教学质量。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要重视和加强"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的学科建设,做好专业学位点的评审工作,并充分发挥中央党校在这方面的作用。
  (三十)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要参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党校干部教育的特点,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过以中央党校为主体,吸收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省级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教育、党校等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学历问题。
  (三十一)加强上级党校对下级党校的业务指导工作。重点对下级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教学科研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协调指导。这项业务指导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应予保证。
  八、切实加强和改善各级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实践证明,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是办好各级党校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在"三讲"教育基础上,总结党校教育工作实践和基本经验,研究和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和改进对党校工作的领导,重点抓好党校的办学方向、学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员选调,并组织协调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从各方面支持党校工作。
   各级党委都要坚持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校长的制度,从组织上保证党委对党校工作的强有力领导。
  (三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决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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