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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10-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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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急诊病人费用偿付办法

  急诊病人费用偿付办法
   为使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证约定医院抢救病人的药物费用得到合理补偿,经研究对约定医疗急诊病人的费用偿付规定如下:
  一、 对到约定的医院急诊科(室)就诊的一般急诊病人,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该院门诊平均费用予以偿付。
  二、 在约定医院急诊科(室)就诊的急诊病人因病情需要留住观察床的,每人每天按该院平均住院日费用的60%给予偿付,每个留观病人偿付的费用不超过3天,不足3天者按实际天数偿付。医院需提供病历或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三、 对患急危重症在约定医院急诊科(室)进行抢救的病人(如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及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严重外伤及内外出血而危及生命、各种急性中毒、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变化者),因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由约定医院记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予以偿付。抢救中所用自费药品(负括血液制品等)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有急诊科主任签名的抢救记录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约定医院应保留观察抢救病历、医嘱及处方,以备核查。否则按门诊平均费用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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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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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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