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病人费用偿付办法 为使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证约定医院抢救病人的药物费用得到合理补偿,经研究对约定医疗急诊病人的费用偿付规定如下: 一、 对到约定的医院急诊科(室)就诊的一般急诊病人,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该院门诊平均费用予以偿付。 二、 在约定医院急诊科(室)就诊的急诊病人因病情需要留住观察床的,每人每天按该院平均住院日费用的60%给予偿付,每个留观病人偿付的费用不超过3天,不足3天者按实际天数偿付。医院需提供病历或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三、 对患急危重症在约定医院急诊科(室)进行抢救的病人(如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及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严重外伤及内外出血而危及生命、各种急性中毒、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变化者),因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由约定医院记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予以偿付。抢救中所用自费药品(负括血液制品等)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有急诊科主任签名的抢救记录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约定医院应保留观察抢救病历、医嘱及处方,以备核查。否则按门诊平均费用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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