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选。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挑选,还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报党委(党组)讨论认定。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 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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