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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10-30
【法律文号】:人办发[2000]92号 【执行日期】:2000-10-30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0]92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人事工作方针政策、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确保人事部门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实现人事工作督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精神,结合人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督查工作职责划分
  各级人事部门的办公厅(室)是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督查事项的立项、组织协调和综合反馈工作,主要负责抓好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部署和本级机关管理制度的督查落实。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各自业务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二条 督查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立项必须根据上级和本部门领导指示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督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督查报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
  2、注重实效。督查工作必须讲求效率,保证质量,坚决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以保证各项人事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推动人事工作深入开展。
  3、及时办理。对于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报告办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按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督查工作主要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人事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人事部门重要会议、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人事部门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
  3、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公文办理情况;
  4、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1、立项。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厅(室)提出督查的项目和承办单位,报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并通知承办单位办理。日常工作的督查可不立项,由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办理。
  2、实施。督查事项一经立项,必须抓紧办理,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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