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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2000-12-14
【法律文号】:中组发[2000]18号 【执行日期】:2000-12-14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组发[2000]18号
【字体:  
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协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此件可转发至县级)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源于基层的实践与创造。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
  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 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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