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2-12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281号 【执行日期】:2000-2-12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81号
【字体: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 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 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 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 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处理办法(试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