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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2-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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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部分特殊病种住院费用偿付办法

  部分特殊病种住院费用偿付办法
   为使急危重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证约定医院在治疗部分特殊病种中的费用得到合理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一、 重症监护(ICU)病人
   凡因病情需要住(ICU)病房的病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均予以偿付。但病情稳定、生命体征正常后应将病人及时转入普通病房,否则只按平均住院日费用偿付。病人的病历和记帐单应妥善保存,以便核查。
   ICU病房的设备条件必须符合《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的规定,备有心电监护仪、呼吸、脉搏、血压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吸氧装置及其他抢救器材。
   重症监护的病种包括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律紊乱,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术后、高血压危象、脑血管意外需监护者、重大手术后需临护者、各种严重外伤、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等有生命体征改变的严重病例。
  二、 烧伤
  (一) 轻度烧伤:需收入院的,床位费每床每天在该院平均日费用基础上增加9元,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二) 中、重、特重度烧伤: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平均住院日费用,而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偿付。中度烧伤的床位每床每天按25元计,重、特重度烧伤每床每天按50元计。重及特重度病人危险期过后应及时转入普遍病房。重及特重度烧伤病人大量使用全血、血浆、白蛋白、进口抗菌素等自费药品的费用和应用同种异体皮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者,超过2万元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担50%,投保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
   因工伤或意外事故等所致的严重外伤或烧伤,急诊抢救及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裁决结果由有关部门或负责人给予偿付。
   轻、中、重、特重度烧伤病人的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见附件)。
  三、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
   病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平均住院日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查后按以下办法偿付:
  (一) 床位费:在市级医院住院者每人每天以30元计,在区级以下(含区)医院住院者每人每天以25元计。
  (二) 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偿付(自费药品中的国产抗癌药给予偿付,其他自费药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人工器官置换、安装
   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进行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置换、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偿付。购买进口人工器官的费用,以国产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如无国产价格的进口人工器官,其费用核销不超过50%。购买人工器官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五、 血液透析(人工肾)
   被保险人因患尿毒症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所发生费用的合理部分,在2万元以内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收费标准予以偿付。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担50%,投保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
  六、 病人因手术或病情危重进行抢救(凭病案抢救记录)所必需的并经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院内二线值班医师同意使用的自费药品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报销。非抢救期内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偿付。
   附:《轻、中、重、特重烧伤诊断标准》
   附:轻、中、重、特重烧伤诊断标准
  轻度:
  1烧伤面积在10%以下,无III度烧伤,小儿或高龄老人在5%以下。
  2无休克,亦无化学中毒、外伤等复合损伤。
  3无呼吸道烧伤。
  中度:
  1烧伤面积在10%-29%,III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小儿或高龄老人在5%-15%,深III度在1%以下。
  2无休克亦无化学中毒、外伤和重要脏器(如心脏、肾)合并症。
  3无呼吸道烧伤。
  重度:
  1烧伤总面积在39%-49%或III度烧伤面积在20%;儿童或老人烧伤面积在16%-30%,III度烧伤面积6%-10%。
  2无严重休克或严重感传,亦无外伤,化学中毒等复合损伤。
  3无重要脏器(如心脏、肺、肾)合并症。
  4合并轻度的呼吸道烧伤。
  特重度:
  1烧伤总面积在50%以上或III度烧伤面积在20%以上;小儿或老人30%以上,III度10%以上。
  2烧伤总面积在50%以下或III度面积在20%以下,而合并有严重休克、全身感染等,亦或合并严重外伤,化学中毒和其他脏器损伤、烧伤。
  3合并中度或重度呼吸道烧伤。
  4伤前有严重心、肺、肾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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