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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人发[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1-27
人事部 公安部
人发[2000]10号
【字体:  
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证公安部门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人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要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队伍相结合;要同正在进行的深化职称改革相衔接,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下的专业技术水平社会评价机制,通过社会评价办法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保人才评价的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二、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范围仅限定于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的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公安部门中机关的人员不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获得,并作为从事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必备条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三、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参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参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并结合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特点制定。
  四、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靠用系列、等级、名称和任职资格使用等,由人事部、公安部共同确定。
  五、为做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人事部、公安部将成立试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采取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
  六、任职资格试点工作先在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五省(区、市)进行。请各试点省(区、市)人事、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未确定为试点的省(区、市),不得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
  附件: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试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广东省、安徽省、 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五个省(区、市)公安厅(局)的刑事、技术侦察队进行,人员范围为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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