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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0-11-10
【法律文号】:人发[2000]105号 【执行日期】:2000-11-10
人事部
人发[2000]105号
【字体:  
关于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的通知

  培养适应新世纪要求的中青年公务员,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中青年公务员,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开拓进取精神,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受了锻炼,得到了提高。但是也有相当部分中青年公务员,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简单,缺少基层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薄弱。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利用不同形式,在实践中锻炼公务员,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改进锻炼的方法,提高锻炼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监察部、国家行政学院以及公务员锻炼所在的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等省进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试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部公务员管理司。
   附件: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试点方案

  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组织公务员深入基层进行锻炼,是使公务员接触实际,联系群众,经受磨练,增长才干的好形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基层锻炼的实际效果,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改变目前存在的上面管不着,地方不敢管、不愿管和要求锻炼人员跑资金、跑项目等现象,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制。
  二、指导思想
  试行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坚持公务员锻炼所在单位和在单位共同负责相结合;坚持组织培养为主和导师配合相结合;坚持锻炼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和导师积极指导相结合,在基层实践锻炼中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
  拟选择监察部、国家行政学院为第一批试点单位。
  试点对象:监察部2001年安排到河南省进行基层扶贫锻炼的公务员20名左右;国家行政学院2000年10月派往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进行基层锻炼的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30名。
  四、试点内容
  每一名到基层锻炼的公务员,在锻炼期间都要配备一名导师,对其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指导。
  (一) 选聘导师
  导师具备的条件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党性强、作风正派、精通业务、政绩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善于引导、关心同志。导师一般由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同志担任,有条件的也可以由任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担任。
  导师人选由公务员锻炼所在单位和公务员原单位协商确定,在锻炼的公务员到基层任职前,由原单位人事部门聘请,颁发"公务员基层锻炼导师"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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