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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3-15
【法律文号】:中组发[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3-15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组发[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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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的通知
四、选派对象和条件
1.三部委直接组织的,选派对象主要是市(地、州、盟)和省(区、市)直厅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龄在50岁以下;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
2.三部委协调,有关省区市组织的,选派对象主要是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龄在40岁左右。
选派对象必须是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身体健康的优胜中青年干部。重点选派省、地两级后备干部特别是正职和近期能进班子的后备干部。要注意选派担任地、县级领导职务的优秀选调生。其中,少数民族干部应占较大比例,汉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3.省区市自行外派的,选派对象和人数商接收省市确定。
4.省区市内部交流的,选派对象和人数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三部委直接组织的,其实施步骤为:
1.每年第一季度,三部委制定选派方案,给派出干部省区市和有关接收单位下达干部派出和接收计划;派出干部省区市向三部委和有关接收单位报送挂职干部人选名单;三部委召开协调会,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
2.每年5月,挂职干部到各接收单位报到。
3.第四季度,派出干部省区市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挂职干部个人总结;接收单位给挂职干部做出鉴定,向三部委报送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三部委举办挂职干部培训班,挂职锻炼结束。
三部委协调、有关省区市组织的,可参照上述实施步骤进行。省区市自行外派和省区市内交流的,挂职时间自行确定,每期名单报三部委备案。
六、基本要求
1.要认真做好挂职干部的选派及挂职结束前的考察工作
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牵头,统战部、政府民委共同组织实施。派出干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确定选派对象,确保选派对象的质量。要舍得把优秀的年轻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选派出来。要组织选派对象进行挂职前的集中培训,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挂职的目的和任务。要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前,要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干部挂职结束后,要继续跟踪培养,并于每年年度前向中央三部委写出专题报告。
2.接收单位要为挂职干部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接收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挂职干部的接收工作。要帮助挂职干部制定好学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要向挂职干部介绍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本部门业务范围和工作程序,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要有意识地给挂职干部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有权有责,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对挂职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挂职期间,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必要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直至三部委反映。干部挂职结束时,要认真、客观地做好挂职干部的总结鉴定工作,并报三部委备案。
3.挂职干部要珍惜学习机会,从严要求自己
挂职干部要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报到时间或拒不报到。要珍惜难得的挂职锻炼机会,不当"局外人",虚心学习、积极参与、大胆工作、勤于思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管理。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离挂职岗位,也不得安排配偶、亲属来挂职地区探亲。
省区市对自行外派和省区市内交流的挂职干部,也要提出具体要求。
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是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对此要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省区市可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证本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和政府民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本规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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