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的广大文艺工作者,特别是一些在各自领域成就卓著的老艺术家,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这些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年事已高,生活水平相对偏低,个别人的生活还有一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及时、稳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经研究决定,给予部分老艺术家适当的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曲艺、舞蹈、民间艺术、摄影、书法、杂技、电视艺术、文学创作领域,直接从事艺术创作、表演,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文艺级别为1-4级的老艺术家。 二、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艺术家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费由老艺术家所在单位随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隶属关系在中央有关部门的老艺术家的补贴经费,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财政部审核后在预算中安排。 四、审批程序 由老艺术家所在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审查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批。属地方的,填写《老艺术家生活补贴审批表》(表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属中央有关部门的,填写《老艺术家生活补贴审批表》(表二),由各部委人事部门审核,报人事部审批。人事部将审批汇总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给予老艺术家生活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老艺术家的关怀和对文艺事业的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工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老艺术家生活补贴审批表(表一见表、表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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