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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4-9-1
【法律文号】:京组通〔1994)第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
【执行日期】:1994-9-1
北京市人事局
京组通〔1994)第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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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组织部(处)、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组织部(处)、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的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
(一)工作人员(不包括工人)
l、晋升职务
(l)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直接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级别不变。
2、改任较低职务
(l)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后,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以原职务工资直接就近就低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
(2)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后,原级别在新任职务级别以内的,级别不变;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最高级别。
(二)工人
1、岗位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人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直接就近就高进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2、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的工资标准。
技术工人调换技术岗位,或由技工岗位调普工岗位的,其工资按京人工 [1994]第 40号文件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管理人员
1、晋升职务
管理人员晋升职务,原职务工个(不会浮动奖励晋级,下同)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二级、三级、四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二档分别为正局、正处、正科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下同)的,进入新任职务生费标准最低档;原职务主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直接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于原职务工资标准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一致的,可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下同)。其中,对于执行同一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如二级、三级、四级职员)的副职晋升为正职时,其职务工资可相应提高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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