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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大连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连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的意见 (市体改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监管,维护职工的合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103号)等文件规定,预留在职职工(含因工伤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退养人员、60年代精简人员的安置费用。没入股的,列为本意见的监管范围。 二、改制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改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对预留职工安置的费用实施监管。大连市总工会对全市改制企业工会实施监管行为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对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监管应作为改制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有企业产权和股份出让合同文本中,应当有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条款。 四、预留职工安置费用,是以改制企业的优质财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优先)作为抵押物,对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的财产保全。抵押物的价值以国有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值为参照,由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改制企业工会共同确认。实行抵押的财产不得是已经抵押、质押、保证和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五、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未经企业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其权属关系(企业改制变更主体名称除外),改制企业对抵押的财产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权。 六、对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改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作为抵押权人须同改制企业签订《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集体合同》、《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财产抵押合同》。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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