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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30
【法律文号】:大政办发[2004]11号 【执行日期】:2004-1-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2004]11号
【字体:  
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大连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大连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连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的意见
  (市体改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监管,维护职工的合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103号)等文件规定,预留在职职工(含因工伤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退养人员、60年代精简人员的安置费用。没入股的,列为本意见的监管范围。
  二、改制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改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对预留职工安置的费用实施监管。大连市总工会对全市改制企业工会实施监管行为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对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监管应作为改制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有企业产权和股份出让合同文本中,应当有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条款。
  四、预留职工安置费用,是以改制企业的优质财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优先)作为抵押物,对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的财产保全。抵押物的价值以国有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值为参照,由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改制企业工会共同确认。实行抵押的财产不得是已经抵押、质押、保证和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五、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未经企业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其权属关系(企业改制变更主体名称除外),改制企业对抵押的财产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权。
  六、对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改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作为抵押权人须同改制企业签订《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集体合同》、《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财产抵押合同》。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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