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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7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1号 【执行日期】:2004-1-7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4〕1号
【字体: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欠费核销及职工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集体参统企业关闭养老保险欠费能否核销的请示》(达市劳社[2003]70号)和《关于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后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达市劳社[2003]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93号)的规定原则,集体等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关闭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能上报核销,欠费应在企业资产中清偿。如未清偿欠费,应按川劳险[1998]8号文件规定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
  二、符合劳社部发[2001]20号文第五条 规定可以上报核销欠费的国有破产企业,如未清偿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的欠费,应按规定扣减缴费年限;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缴费年限予以计算。
  三、从法院宣告破产次月起,原破产企业职工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现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计算缴费年限,并与企业破产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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