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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养[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31号)巳明确规定了"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范围为: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停产、半停产或申报破产的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应严格按照执行。因此,不属于此范围的企业军转干部,不得参照办理提前退休。 请你们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川委办[2003]31号文件的规定,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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