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证我省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现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夫妻一方为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县(市、区)外的农村居民,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 (三)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 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农村低保标准 (一)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保障标准83元)。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各地研究制定农村低保标准时,要考虑以下原则:低标准起步,广覆盖特困人口;注意各级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既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立足城乡有别的实际,注意与城市低保标准相衔接;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二)设区市所辖的区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并商各区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后公布执行;县(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 有关规定确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③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