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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4-2-6
【法律文号】:闽财社[2004]9号 【执行日期】:2004-2-6
福建省财政厅 民政厅
闽财社[2004]9号
【字体:  
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二、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三、低保资金来源:
  (一)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 社会各界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金;
  (四) 低保资金利息收入;
  (五) 其他资金。
  四、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市)的保障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各设区市所辖区的保障资金,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区、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各地要避免乡(镇)负担比例偏大,村级原则上不负担。现阶段省级财政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年人均1000元的财政困难县(市)予以一定补助;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厦门市所需资金 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市),实行一年一核定。
  五、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办法。2004年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数额是根据各地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省定的年人均1000元保障线的低保人数,按照低保人数中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000元(月人均83元)全额补助、其他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420元(月人均35元)的差额补助口径,测算各地全年所需农村低保资金预计数,并按以下不同补助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数额=五保供养人员补助+其他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低保人员补助。其中:
  (一)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低保对象按省定保障标准所需全额补助资金的100%补助。
  (二)其他的低保人员的补助:省财政根据2002年各县(市)人均财力状况划分补助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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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
·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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