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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二、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三、低保资金来源: (一)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 社会各界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金; (四) 低保资金利息收入; (五) 其他资金。 四、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市)的保障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各设区市所辖区的保障资金,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区、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各地要避免乡(镇)负担比例偏大,村级原则上不负担。现阶段省级财政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年人均1000元的财政困难县(市)予以一定补助;市辖区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厦门市所需资金 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市),实行一年一核定。 五、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办法。2004年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数额是根据各地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省定的年人均1000元保障线的低保人数,按照低保人数中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000元(月人均83元)全额补助、其他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420元(月人均35元)的差额补助口径,测算各地全年所需农村低保资金预计数,并按以下不同补助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数额=五保供养人员补助+其他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低保人员补助。其中: (一)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低保对象按省定保障标准所需全额补助资金的100%补助。 (二)其他的低保人员的补助:省财政根据2002年各县(市)人均财力状况划分补助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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