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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4
【法律文号】:川国税函[2003]228号 【执行日期】:2003-11-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国税函[2003]228号
【字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在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川劳社办[2003]102号纪要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当年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办理《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申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须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的发证工作。
  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小型企业实体在领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税收减免。
  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印制。由负责发证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年检。企业停业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期满后,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和注销。
  四、各地在执行上述规定过程中,可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反映。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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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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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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