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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5-20
【法律文号】:川人发[2003]33号 【执行日期】:2003-5-20
四川省人事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川人发[2003]33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过去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与本《条例》实施后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继续凭《独生子女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二、从2002年10月1日起,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至子女满18周岁。其中,2002年10月1日时,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并已停发奖励金的,从2002年10月1日起恢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至18周岁;从子女满14周岁至2002年9月期间已停发的奖励金不予补发。
  三、 符合《条例》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规定,2002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分职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独生子女父母提高退休费、养老金计发比例的政策,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依据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及标准,在原退休(职)费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5%(加发后的比例不能超过100%),重新计算本人的退休费,并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职工依据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及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增加养老金,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增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提高退休金、养老金计发比例等有关事项按原审核办法和程序办理,经费支出渠道不变。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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