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0]12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 一、 完善退休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 (一)原由参保单位代收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直接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 参保单位中的新办退休人员,从个人帐户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时间为: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当年7月份起计算;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次年1月份起计算。 (二)凡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的人员,仍按半年一次向各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二、调升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升为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医保统筹地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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