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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2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4]1号 【执行日期】:2004-1-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4]1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苏人通[2003]34号)文件精神,现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精神,对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每月增发35元;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的退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每月增加30元,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苏人通[2003]34号文件精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增加工资一起增加离退休费,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办量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在执行上述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03年10月1日起再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月增发20元;
  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增发15元;
  3.对2001年10月1日于2003年9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可在本人退休关的标准工资上正常晋升一档,再按本人应享受的退休比例打折,打折后的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分别按20元和15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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