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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4-3-26
【法律文号】:法释[2004]2号 【执行日期】:2004-4-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4]2号
【字体: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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