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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9
【法律文号】:川劳发[1998]16号 【执行日期】:1998-7-9
省劳动厅
川劳发[1998]16号
【字体: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发[1998]16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在当前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并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后,我省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出现了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机制大转换的新局面。在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省企业改制中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在企业改制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参与,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在企业改制中,对安排职工下岗的数量和进度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下岗职工要加强管理。安排职工下岗的原则、程序、下岗证发放、分流安置等有关问题,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规定办理。
  三、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和被兼并的,收购方或兼并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安排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在职职工;未被收购或兼并方安排的,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以由原企业在注销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造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分块搞活的,其在职职工一般应随时资产转移到新企业统一安排。
  四、 在企业改制中,随时资产转移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由新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加以确认;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 依法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再就业的,应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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