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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9-7-23
【法律文号】:人发[1999]82号 【执行日期】:1999-7-23
人事部
人发[1999]82号
【字体:  
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近年来,极少数公务员参与修炼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其中有的还参与以"弘法"为名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聚集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律,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法轮大法"宣扬的歪理邪说。"法轮大法"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如果任其蔓延滋长,就会严重扰乱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稳定,妨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公务员承担着执行国家公务的重要职责,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科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已被认定为非法组织,其活动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修炼"法轮大法"完全违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违背公务员的性质和宗旨,违背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每个公务员必须明辨是非,充分认识"法轮大法"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自觉在思想上同"法轮大法"划清界限,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通知精神上来,坚决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准修炼"法轮大法"。不得听信、散布"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不得修炼"法轮大法";不得参加"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不得担任"法轮功"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传播"法轮功"组织的材料;不得为"法轮渐"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要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公务员要按照这些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对照检查。不明真相、盲目参加修炼活动的,要立即停止;传播歪理邪说或者参加聚集活动的,要如实向组织讲清楚并保证不再参与;参加"法轮功"组织的,要立即脱离。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深入细致地做好转化工作。对参加修炼"法轮大法"的公务员,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般参与修炼的公务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予以辞退。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坚决予以开除。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但已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公务员,允许有一个认识转变过程,各级组织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公务员管理。要组织公务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法轮功"问题的指示精神,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公务员管理法规,加强宗旨教育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纪律、维护稳定的自觉性;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带头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公务员考核、教育培训和监督等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在做好对在职公务员管理的同时,加强对离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把政治上关心和生活上关心结合起来,发扬公务员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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