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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9-22
【法律文号】:沪府发(1998)37号 【执行日期】:1998-9-22
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1998)37号
【字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发(199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作如下通知:
  一、自1998年10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1%提高到3%,并由单位单方缴纳改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增加的1%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职工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单位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职工自1998年10月1日起,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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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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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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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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