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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发(199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作如下通知: 一、自1998年10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1%提高到3%,并由单位单方缴纳改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增加的1%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职工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单位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职工自1998年10月1日起,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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