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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8-9-28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1998)48号 【执行日期】:1998-9-2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1998)48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8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1998)3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渠道交给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帐户。
  二、1998年底以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即按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三、为了减轻部分困难职工的负担,对下列四种对象,个人免交失业保险费: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2、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
  3、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
  4、与单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征收。所有单位均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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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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