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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6-17
【法律文号】:人发[1999]66号 【执行日期】:1999-6-17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人发[1999]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业管理,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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