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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9-6-28
【法律文号】:卫医发[1999]319号 【执行日期】:1999-6-28
卫生部 人事部
卫医发[1999]319号
【字体: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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