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3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和《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沪人[1998]105号、沪财行[1998]17号)的规定,现对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998年5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1995年底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按规定在退休时可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根据原规定计发比例提高5%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提高10%的,发给6000元;提高15%的,发给9000元。 二、所需经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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