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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前款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指定部门)、备案。指定部位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上一级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六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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