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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8-10-6
【法律文号】:十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 【执行日期】:1998-10-6
市人大常委会
十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沪劳保关(1998)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建委关于郊县征地工作中吸收劳动力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10号文]及《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94)第62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农业人口户口“农转非”手续时,对市规划局发文明确选址范围后迁入的农业户籍人员,作如下补充通知:
  凡在市规划局发文明确选址范围后迁入的农业户籍人员,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和退休后因农村子女招工顶替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人员除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有关证明后,报公安部门按(94)沪公(治)150号文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下发文件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办理“农转非”证明样张(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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