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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3-29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4]11号 【执行日期】:2004-3-29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4]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险实施以来,我们陆续发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防止由于使用和管理《手册》不规范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从5月1日起发布《手册》黑名单信息。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二、对参保人员使用《手册》的要求:
      1、《手册》是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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