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3-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3-29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2001年以来,我们陆续为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颁发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为做好到期《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资格证书》的管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当年的4月1日至4月20日,定点医疗机构持原《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1份;定点零售药店持原《资格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1份,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上报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填写新换发的《资格证书》。新《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统一填写为换证当年的4月1日,其他项目必须与原《资格证书》内容一致。已经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变更的项目,按变更后内容填写,不得私自更改。
      三、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及原《资格证书》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督检查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北京桓兴肿瘤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北亚医院、崇文区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缓签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关于北京运河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终止协议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