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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27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2003]90号 【执行日期】:2003-1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3]90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三:浙江省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四:浙江省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标准表见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的提高。
  (二)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九)。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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