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应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经费自理的单位,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和经费来源等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的分配办法。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三: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四: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五: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六: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七: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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