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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27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2003]90号 【执行日期】:2003-1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3]90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表二十:浙江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标准表见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时有职务的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人退[1994]114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50元增加离退休费。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技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3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属于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民各关系分级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
  三、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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