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制订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财政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等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三:浙江省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四:浙江省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标准表见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