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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4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3]149号 【执行日期】:2003-11-24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3]149号
【字体: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社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属劣势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企业可以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金全部转作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为规范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工作,我厅制订了《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简称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省属劣势企业职工,跨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委托省社保局发放生活费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向省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省社保局发放生活费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文件;
  (三)拟发放生活费职工的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邮政储蓄帐号等信息);
  (四)拟发放生活费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职工本人名字开设的邮政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
  三、省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发放职工生活费协议书》。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活费计算标准。生活费按签定协议时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10%为基数,按每个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应发生活费月数计算。计算公式:一次性缴纳生活费总额=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10%×应发月数。
  (二)生活费划入时限。在签定协议后15天内,企业应将生活费总额一次性划入省社保局指定的帐户。
  (三)生活费始发时间。生活费一般从签定协议后第二个月开始发放。企业有特别要求的,可在协议中注明。
  (四)委托发放费用。委托省社保局发放生活费时,应按生活费总额的5%向省社保局缴交委托发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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