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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8-9-1
【法律文号】:沪再就办(98)26号 【执行日期】:1998-9-1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再就办(98)26号
【字体: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行业劳务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行业劳务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再就办(98)26号
  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控股(集团)公司需要建立劳务公司的,关于劳务公司建立和运用的若干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劳务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各类劳务;
  (二)为本行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提供劳务帮助。
  二、控股(集团)公司建立的劳务公司,应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劳务公司吸收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要办理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加强用工管理,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四、劳务公司在税费缴纳上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劳务公司吸收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暂按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劳务公司输出的劳务人员不受本市对下岗人员从事劳务年龄规定的限制。
  七、劳务公司输出的劳务人员,其医疗费用的支付,享受劳务使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属单位支付的部分,由劳务使用单位承担。
  八、劳务公司力求收支平衡,出现亏损的由控股(集团)公司予以补贴。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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